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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春律师 为了更快速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直接电话咨询王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王安春律师出生于六十年代,上饶人,中共党员,1989年参加工作,博士学位学历。2002年起被江西赣州某某学院〔大学〕、江西上饶某某学院〔...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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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安春律师

手机号码:15170379475

邮箱地址:527511974@qq.com

执业证号:13611201320948048

执业律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公园道一号”1号楼三楼

婚姻家庭

未婚先孕,女方要孩子归谁

一、未婚先孕女方要孩子归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相对条件更好,可予优先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子女抚养费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2、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确定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婚姻法确立了应当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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